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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赵某良申请执行杨某坤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良,杨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451号申请人:赵某良,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勤丰镇。被执行人杨某坤,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禄丰县碧城镇。本院在执行赵某良与杨某坤借款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杨某坤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申请人欠款本金528000.00元、利息137280元,案件受理费5700.00元,总计6709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情况如下: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某坤在云南农村信用联合社、工行云南省楚雄禄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禄丰龙城富滇村镇银行、楚雄兴彝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均有开户信息,但余额均不足100.00元,多数账户属于睡眠状态。2、查到被执行人杨某坤名下有号牌为云ED9**号梅赛德斯牌汽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乏提供其线索,不能处置。3、通过到房产、林业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某坤的房产、林权均被其他执行案件处置完毕。4、通过对被执行人杨某坤居所地政府进行调查,杨某坤长期不在居所地居住,其在居所地个人财产可供执行。针对以上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执行情况、执行措施、财产处置情况向申请人进行通报,并将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