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井开与刘福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开,刘福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373号原告:张井开,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财(又名刘福才),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井开诉被告刘福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姬福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