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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井开与刘福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开,刘福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373号原告:张井开,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财(又名刘福才),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井开诉被告刘福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姬福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