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李庄云、王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李庄云,王林梅,冯瑞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8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李庄云,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林梅,女,汉族,1980年11月1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冯瑞芹,女,汉族,1969年10月15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李庄云、王林梅、冯瑞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万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