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昌润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润,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昌润被执行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昌润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