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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刑更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荆荣东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荆荣东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83号罪犯荆荣东,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原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德城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荆荣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日期2017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阳、王晓光,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齐振到庭履行职务,罪犯荆荣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荆荣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申请证人孟某出庭作证,其证言大致内容为荆荣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德州监狱对罪犯荆荣东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荆荣东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荆荣东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本院认为,罪犯荆荣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故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荆荣东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文杰审 判 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刘静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