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金维与杨航华、周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699号之一原告:张金维,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航华,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周兴爱,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云,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金维与被告杨航华、周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金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金维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就讼争款项自行与杨航华、周兴爱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维撤诉。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计1,728元,保全费1,309元,合计3,037元,由张金维负担。审判员 谢永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琳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