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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金维与杨航华、周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699号之一原告:张金维,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航华,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周兴爱,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云,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金维与被告杨航华、周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金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金维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就讼争款项自行与杨航华、周兴爱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维撤诉。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计1,728元,保全费1,309元,合计3,037元,由张金维负担。审判员  谢永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琳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