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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守忠与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忠,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2047号原告:黄守忠,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法定代表人:XX,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十家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守忠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守忠、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守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304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早些年间,镇政府以集资的名义从原告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于2002年时将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余有法定利息3304元未予清偿,并于2003年1月16日,由被告方下属单位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互助资金清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原告出具了欠款3304元的欠据。关于该部分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304元,承担其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人民政府辩称,我单位承认起诉事实,欠款3304元属实,同意偿还,有钱就给。本院认为,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人民政府在黄守忠处借款并出具欠据,形成了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人民政府应承担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对黄守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黄守忠欠款330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