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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田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田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25民初2682号 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古蔺县古蔺镇府前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胥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二郎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公司员工。 被告:向田素,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田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刘铭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