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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姚安县众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安县众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84号申请人姚安县众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姚安县众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由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姚安县众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17983.72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5执1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