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丝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龙霸天下渔具有限公司、张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丝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龙霸天下渔具有限公司,张建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473号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丝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汇群里二巷前三排东二门,组织机构代码:347870136。法定代表人李冠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仕,男,与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北京龙霸天下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0号4层14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3000X5。法定代表人张晶,经理。被告张建峰,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丝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霸天下渔具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丝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丝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丝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收取1020元,共计2045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丝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