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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德文与杨晓玲、方延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德文,杨晓玲,方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曹德文,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杨晓玲,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方延忠,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曹德文与被执行人杨晓玲、方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6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德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全部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德文与被执行人杨晓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7年6月份开始,由杨晓玲于每月月底前偿还曹德文借款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曹德文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6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