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米利娥和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利娥,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66号申请执行人米利娥。被执行人王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2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华向申请执行人米利娥偿还借款6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执行费3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