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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米利娥和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利娥,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66号申请执行人米利娥。被执行人王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2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华向申请执行人米利娥偿还借款6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执行费3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