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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督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龙江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建立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138号申请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吴光达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被申请人张建立,男。申请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建立给付欠款本息合计59920元(本金50000元、利息99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建立给付欠款本息合计59920元。申请费433元由被申请人张建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