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蔡燕萍、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燕萍,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蔡燕萍,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2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伟煌。申请执行人蔡燕萍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燕萍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5月24日,本院向���请执行人蔡燕萍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燕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