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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之来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骏鹏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9109号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许某。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郭某。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