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春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春岭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555号原告: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龙湖佳苑小区15号楼一楼东户。法定代表人:李小方。被告:潘春岭,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春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按额缴纳诉讼费用,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华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