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万旭春与梁先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旭春,梁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旭春,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先花,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古丈县。上诉人万旭春因与被上诉人梁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6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旭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核实同意缓交且减免一半诉讼费。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开庭审理,并于当天给万旭春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的通知书,通知其应在7日内缴纳本案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万旭春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旭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张建英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