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治国申请执行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治国,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闫治国。被执行人王鹏。本案在执行闫治国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王鹏名下登记有陕A908**朗逸牌汽车一辆、陕D797**东风牌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同意该执行依据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鹏名下的陕A908**朗逸牌汽车一辆、陕D797**东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