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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曾俊华与杭锦后旗同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俊华,杭锦后旗同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2001号原告:曾俊华,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杭锦后旗同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成,执行董事。原告曾俊华与被告杭锦后旗同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曾俊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自成立以来所有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股东,公司经营期间被告的股权经过变更,原告现持有被告32.47%的股权。被告自2011年以来再未向原告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致使原告对被告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原告多次口头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复制,被告均未回应。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正式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查阅被告自设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杭锦后旗同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7月27日注销,法人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俊华对被告杭锦后旗同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