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李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6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32号第2幢一层8·9·10·11·12·13号商业用房。负责人:钟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庆,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东全,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某,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亦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