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严孝芝诉侯山、胥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孝芝,侯山,胥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110号申请人:严孝芝,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被申请人:侯山,女,汉族,1992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胥超,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申请人严孝芝因与被申请人侯山、胥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山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及被申请人胥超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面包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侯山驾驶的鲁Q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查封被申请人胥超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面包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