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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诉杨瑞社、刘文、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杨瑞社,刘文,杨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190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军盈,任该会秘书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杨瑞社,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城镇居民。被告:刘文,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城镇居民。被告:杨志,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与被告杨瑞社、刘文、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