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文泉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文泉,齐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邢文泉,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善海,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邢文泉与被执行人齐善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文泉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403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齐善海返还申请执行人邢文泉借款6198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齐善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文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齐善海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4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邢文泉发现被执行人齐善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齐善海所应赔偿的借款六十一万九千八百一十四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