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梅建业、刘然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建业,刘然英,吴翔宇,吴振宇,吴宇晓,马红卫,梅由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建业,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生,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区夏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同赞,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然英,女,汉族,1952年12月30日,住本市孟津县。(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翔宇,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住本市孟津县。(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振宇,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住本市孟津县。(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宇晓,女,汉族,1976年7月2日,住本市孟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红卫,男,汉族,1971年6月6日生,住本区。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丹丹,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由敏,男,汉族,1951年3月4日生,住本市孟津县。上诉人梅建业与被上诉人刘然英、吴翔宇、吴振宇、吴宇晓、马红卫、梅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梅建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同赞,被上诉人刘然英、吴翔宇、吴振宇、吴宇晓、马红卫的委托代理人张西川、王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梅由敏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