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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孟合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上孟子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孟合,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上孟子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任孟合,男,1963年1月9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上孟子岭村。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上孟子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贵富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任孟合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上孟子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上孟子岭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