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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东营东明塑胶有限公司,崔学峰,陈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33624Q。主要负责人:尚永兴,行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荆家村(渤三路东首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8721434-6。法定代表人:崔学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8086326-X。法定代表人:张新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9685582-3。法定代表人:刘宗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东营东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9号(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669354-1。法定代表人:刘宗户,总经理。被执行人:崔学峰,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利津县。被执行人:陈其芳,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利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东营东明塑胶有限公司、崔学峰、陈其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0048695.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殿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