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程雪娃与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曹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雪娃,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曹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838号原告:程雪娃(曾用名程元江),汉族。被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池县建材路。法定代表人:贺天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林,汉族。被告:曹普,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雪娃与被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曹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私下协商处理,原告程雪娃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雪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雪娃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登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