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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邓林勇、刘向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林勇,刘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686号申请人邓林勇,男,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刘向明,身份信息不详,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向明返还申请人邓林勇办理药店医保手续费30000元,同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林勇以被执行人刘向明暂无可执行条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6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黄小春审判员  刘宗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