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与杜志强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杜志强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2115号原告: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冀永远。住所地:平山县。被告:杜志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原告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杜志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高 素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