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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与杜志强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杜志强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2115号原告: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冀永远。住所地:平山县。被告:杜志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原告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杜志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高  素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