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文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201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马文忠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8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