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北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唐河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7行初29号原告河北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群祥,任总经理职务。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61号新浩城1-2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2574964X。委托代理人申国荣,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职务。出庭应诉负责人靳超,任该局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常彦雪,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杰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河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记平,任董事长职务。住所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星江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692190123D。委托代理人刘伍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凯,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河北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唐河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凯审 判 员  马艺哲人民陪审员  胡金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