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忠信与罗远生、刘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信,罗远生,刘永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702号原告:李忠信,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远生,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刘永慧(曾用名刘永惠),女,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李忠信与被告罗远生、刘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信、被告罗远生、刘永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忠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罗远生、刘永慧返还李忠信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判决罗远生、刘永慧支付尚欠利息人民币97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判决由罗远生、刘永慧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罗远生于2010年5月20日及农历2013年5月14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忠信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之后李忠信多次催讨借款,罗远生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刘永慧系罗远生之妻,上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罗远生和刘永慧共同偿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忠信与罗远生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为维护李忠信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远生和刘永慧偿还李忠信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97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罗远生、刘永慧辩称,罗远生被他人所邀在永安市××××市两家机砖厂投资120万元,有向李忠信借贷两次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投入。由于罗远生所投资的两处机砖厂后来破产倒闭,血本无归,欠下债务,加之刘永慧脑出血患病,瘫痪又负下债务,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罗远生和刘永慧上述情况有得到李忠信的同情和谅解。李忠信在2014年12月底已收取到利息150000元的情况下,经协商成立了口头约定今后罗远生还本免息。罗远生于2015年9月26日第一次按还本免息的口头约定还原告本金15000元,2016年10月25日还本金3000元,2016年7月4日还本金2000元,2016年10月2日还本金1000元,2017年元月29日还本金2000元,均有立字据,共计已还本金23000元。现李忠信起诉的诉请的本金200000元,利息97000元,罗远生和刘永慧特此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要求李忠信体谅罗远生和刘永慧的困境,按口头所约定的还本免息承诺,并要求让罗远生和刘永慧分期还款为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远生分别于2010年5月20日及2013年农历5月14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各向李忠信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共计借款200000元,两笔借款双方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罗远生出具借条二张交李忠信收执。两笔借款罗远生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后罗远生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支付15000元,2016年10月25日支付3000元,2016年7月4日支付2000元,2016年10月2日支付1000元,2017年元月29日支付2000元,共计支付李忠信23000元,李忠信与罗远生未在收条中对23000元系归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作出约定。又查明,罗远生与刘永慧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李忠信提供的罗远生出具的借条二张、罗远生提供的李忠信出具的收条一张以及李忠信、罗远生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罗远生向李忠信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罗远生经李忠信催要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罗远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忠信主张罗远生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忠信与罗远生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忠信主张罗远生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李忠信与罗远生未在收条中对23000元系归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作出约定,李忠信又主张23000元是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罗远生支付的23000元应认定是支付利息。罗远生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李忠信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从2015年1月开始计算,已支付的23000元应予抵扣。罗远生向李忠信借款时,刘永慧与罗远生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刘永慧未举证证明罗远生向李忠信的借款属罗远生的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罗远生、刘永慧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罗远生、刘永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李忠信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23000元利息应予抵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2877.5元,由罗远生、刘永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智盛附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逾期利率的确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