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蔡建峰与上海协通锦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峰,上海协通锦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303号原告:蔡建峰,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龙腾,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娜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协通锦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蔡建峰与被告上海协通锦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蔡建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建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