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刑更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田明辉绑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037号罪犯田明辉,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了(2008)石刑初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明辉犯绑架、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明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以(2009)冀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09年6月16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12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明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考核记功2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4次。累犯、主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驻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明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田明辉系累犯、主犯,减刑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明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