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龙虎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初22号原告:李龙虎,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辉成、陈小娇,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负责人:陈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海、高上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彭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邹青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福,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负责人:邹青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福,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龙虎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龙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虎撤诉。案件受理费96151.4元,减半收取计48075.7元,由原告李龙虎负担。审 判 长 祝 玉 芝审 判 员 刘 静审 判 员 仙 艳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边曙峰书记员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