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太西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以廷、李菊香、王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太西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以廷,李菊香,王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国,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元,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西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王以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以廷,男,汉族,1950年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李菊香,女,汉族,1951年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王敬华,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太西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以廷、李菊香、王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民勤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民公内字第210号公证书和(2017)民证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宫超夫审判员 郝兰林审判员 许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