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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信英与廖敏华、郑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信英,廖敏华,郑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284号原告谢信英,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廖敏华,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郑方华,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信英诉被告廖敏华、郑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信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信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2837元,由原告谢信英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