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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兰玉、孙保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玉,孙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92号申请人李兰玉,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被执行人孙保民,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申请人李兰玉与被执行人孙保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兰玉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在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继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