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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7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镇赉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辩护人蔡小祥,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及其辩护人蔡小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东于2016年9月8日17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武汉大学文理学院三楼303教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李某1放置在教室课桌内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部,后用以抵押获款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刘东于2017年6月2日12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武汉大学文理学院三楼502教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徐某放置在教室课桌内的苹果牌MacBookpro型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用以抵押获款人民币5760元。被告人刘东于2017年6月8日8时许,再次来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武汉大学文理学院三楼时,被学校保卫部工作人员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苹果牌MacBookpro型笔记本电脑,并发还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开庭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李某2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1、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刘东的供述及辩解;7、对案笔录;8、价格认定结论书。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2、被告人刘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东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东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全部退赃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波人民陪审员  鲍建平人民陪审员  熊艺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