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春生、黄地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生,黄地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宋春生,男,1965年4月27号,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地长,男,1974年9月29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宋春生与黄地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为(2015)宁民一初字第308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655万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地长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宋春生,申请执行人宋春生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地长应履行的人民币30.655万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308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