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庆跃与陆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跃,陆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526号原告:刘庆跃,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陆大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跃诉被告陆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庆跃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陆大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刘庆跃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跃撤回对被告陆大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刘庆跃负担。审判员 尹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