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丽诉被告龙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龙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554号原告:田丽,女,1987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翰林华府小区,身份证4331251987********。被告:龙伟,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新法院宿舍*栋,身份证4331251985********。原告田丽诉被告龙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田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丽负担。审 判 员 伍章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总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