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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5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丽诉被告龙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龙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554号原告:田丽,女,1987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翰林华府小区,身份证4331251987********。被告:龙伟,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新法院宿舍*栋,身份证4331251985********。原告田丽诉被告龙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田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丽负担。审 判 员  伍章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总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