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喜德物业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谢利卿。被执行人郑喜德,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喜德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2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