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593号湖南某银行诉杨某某、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县某银行,杨某某,龚艳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593号原告桃江县某银行,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龙,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花果山乡潭家桥村杨家嘴村民组。被告龚艳辉,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株木潭村*组。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原告桃江县某银行与被告杨某某、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桃江县某银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江县某银行撤回对被告杨某某、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杨某某、龚艳辉负担。审判员 詹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