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马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马某8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773号原告:马某1,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2,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光明,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3,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某4,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第三人:马某5,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第三人:马某6,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马某7,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马某8,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马某3、马某4、第三人马某5、马某6、马某7、马某8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马某1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2、马某3、马某4、第三人马某5、马某6、马某7、马某8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 判 长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徐全周人民陪审员 郭新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