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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烨楠与徐鸣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烨楠,徐鸣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102号原告:孙烨楠,男,200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徐鸣捷,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孙烨楠与徐鸣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孙烨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孙烨楠尚未缴纳诉讼费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烨楠撤诉。审 判 长  赵恒丰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人民陪审员  朱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