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高丽、孙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高丽,孙立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江,行长。被告:高丽,现住农安县。被告:孙立国,现住农安县八吉垒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高丽、孙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