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0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素华与上海磐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能普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华,上海磐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能普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0350号原告:赵素华,女,1946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磐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葛建兵。被告:宁波能普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尤华群。原告赵素华诉被告上海磐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能普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素华负担。审 判 长 徐慧莉人民陪审员 王珠娟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吉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