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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佳、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王俊杰,骆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俊杰,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骆佳,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刘佳与被执行人王俊杰、骆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2170元、申请执行费4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俊杰在宁海县新时代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并已扣划553020元,本案依法纳入执行款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分得执行款115110.60元。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55302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15110.6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