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执他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彩义、袁群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义,袁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15号申请执行人:张彩义,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群芳,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彩义与被执行人袁群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京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82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京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钟祥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林周审判员  魏照兵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皮 鹏